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强化管理、净化环境、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对于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我市人社部门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2011年前后,余某为提前领取养老金,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知青”身份工作履历,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于2015年5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截至2020年2月,余某共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13万余元。
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核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发余某养老金,并向其追缴骗取金额。因余某拒不退回,该案由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8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2月,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余某未退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继续予以追缴。
(二)案例二
在某市一家工厂打工的李女士在上班时,工厂里管社保的负责人突然告知,因为社保材料显示其已经“死亡”,她以后将无法参加社保了。面对突如其来的“死亡证明”,李女士急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去了解情况。原来,在她与丈夫张某分居期间,其丈夫称她已死亡,并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供了死亡证明、火化证、供养关系证明和公证书等材料,要求申领其死亡抚恤金、社保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接到报案之后,当地相关部门组织了鉴定。结论证实,张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李女士“死亡”的相关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均系伪造。张某虚构事实、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骗取国家工作人员信任,骗领妻子养老保险金、抚恤金数额巨大。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案例三
某市李某某通过伪造手段,为15名社会人士假冒水泥厂临时工的身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和领取养老金,累计造成社保基金损失15万余元。
2020年,该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5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二、重要提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骗保行为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门人社局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依规参保缴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知法犯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如有发现欺诈骗保,欢迎知情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50-12345,微信扫以下二维码可查阅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