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例一
举证是关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均不能举证离职原因,会怎么判?
【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7年3月入职H公司,岗位为司机,于2022年8月2日离职。2022年8月25日,陆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认为H公司主管梁某于2022年8月2日口头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H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49383.4元,并提交了其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H公司辩称,陆某于2022年8月2日提出自愿离职申请,为避免争议,公司还于2022年8月17日通过快递、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陆某5天内返岗,但陆某并未返岗,因此,陆某所提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H公司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4332.5元。陆某不服,认为H公司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陆某最后工作截止日期至2022年8月2日,自当年8月3日起,再没有返回H公司工作,且H公司在尚未到当月工资结算日期便于8月2日当日结清陆某工资,可推断双方已无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故仲裁委及法院均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已于2022年8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H公司之后作出的催告陆某返岗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本案中,陆某所提交的其与H公司主管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H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该聊天记录显示,H公司主管在与陆某协商离职问题时,两次用同意“赔偿”的字眼进行表述,并在陆某申请仲裁后,H公司又通知陆某返回工作岗位,故陆某认为可以此证明H公司是无理由解雇陆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H公司工作人员用“赔偿”字眼表述与陆某进行协商,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对于“补偿”“赔偿”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理解概念区分,对“赔偿”和“补偿”并非出于法律意义角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用微信聊天中有“赔偿”字眼表述即可推断得出为H公司无理由解雇陆某的结论。结合在微信聊天中,该工作人员也称“……就是你上次签的那份合同1750元,你做5年一年一个月补1750元。”该内容并未涉及双倍补偿问题,也可印证该工作人员提出的所谓“赔偿”,即为经济补偿金,因此,陆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H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对H公司提交的其于2022年8月17日通知陆某返回工作岗位的短信作为证据,认为陆某是自动离职的辩解,由于该证据的短信内容为H公司单方制作,陆某并不确认,因此,不能证明陆某是自动离职。
综上,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基于公平原则,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启示】
在处理劳动争议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主张是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则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对此,应由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均不能举证证明的,基于公平原则,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面临用人单位使用各种方式要求离职的时候,劳动者应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确认解除的性质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当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无故不按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时,也应该及时采取发出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积极履行劳动合同,防范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
劳动维权有时效:对劳动争议超过申请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
林某称,其于2001年7月2日至2006年4月30日在A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银行发放工资流水以证明工资发放情况。2022年10月14日,林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本人自2001年7月2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林某所主张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林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林某自称其与A公司在2001年7月2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予以否认且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林某自称于2006年5月1日离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仲裁时效期限届满前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林某直到2022年10月14日才提起本案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A公司自2001年7月2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有关该仲裁申请已过时效的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
【案例启示】
法谚有云:“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劳动者对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后,要及时依法维权。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过法定时效后,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