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江防疫指办告〔2021〕3号
根据当前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加强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防止病毒由物及人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冷库管理。所有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库必须严格遵循广东省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进口冷链食品冷库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十必须”规范》,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进口冷链食品及经营场所消毒、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
二、严格进货查验。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零售终端经营者可不必索取和留存报关单),不得销售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罚。
三、严格全程追溯。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销售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冷库收到进口冷链食品24小时内,必须将购销行为信息及冷链食品“四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简称“冷库通”,可在微信小程序添加“冷库通企业端”),确保产品可追溯。
四、严格产品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冷库前,冷库须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生产、加工、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货物运往附近的集中消毒点(详见附件),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该批次货物的货柜内壁和每件货物外包装所有表面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由执行消毒的单位出具该批进口冷链食品已经消毒的证明。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消毒证明方可流通、加工和销售。对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按《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按轻重缓急原则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外包装消毒工作,取得消毒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和流通。
五、严格人员防护。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第三方冷库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措施,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日常防护措施和健康状况监测,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每班上岗人员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每7天至少1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严禁带“疫”上岗。
六、严格消费防控。群众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选取证照齐全的超市或市场,关注食品产地、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食品标签内容和产品消毒情况。购买时正确佩戴口罩,避免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购物后应及时洗手,洗手前不碰触口、鼻、眼等部位。网上购买进口冷链食品的,要做好外包装消毒。
对不按照本通告第一至第五条规定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疫情防控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职责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暂停销售涉事产品等应急处置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江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消毒点名单(第一批)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附件
江门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消毒点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