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通讯员/陈蔓霆) 记者昨日(7月20日)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引》),常态化防控期间,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
据介绍,常态化防控期间,零售药店应当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销售《目录》药品无需实名登记报告。
出现本土疫情后,零售药店不得向发热或“黄、红码”人员销售药品。中、高风险区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解除风险管理;低风险区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向低风险区销售《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做好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此外,《指引》明确,各地防控指挥办要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严格落实本指引各项要求,不得以各种理由“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持续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