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林立竣
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依法战“疫”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配合隔离治疗、妨害疫情防控,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近日,记者采访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赵剑客律师,让他来为我们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应制定传染病防控预案
疫情之下各地政府部门可采取哪些合法紧急措施?
赵剑客律师表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必要时应当制定传染病防控预案,并明确相应的传染病防控措施。”赵剑客说。
赵剑客指出,针对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因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发现此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赵剑客说。
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国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赵剑客表示,如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于拘留并罚款。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涉嫌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针对个人瞒报、谎报、不报病情等情况,赵剑客表示,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并罚款,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赵剑客指出,对于传谣、造谣者及向大众传播不实信息的个人,轻则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拘留并罚款,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现在采取的各项措施,既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也是疫情防控的需要。律师提醒,为了保护自己与家人,请市民服从防疫大局,主动配合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