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四、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出席政协江门市十四届三次会议的委员;
六、中央、省驻江门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
九、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门市的部分华侨和江门市荣誉市民。
如遇特殊情况,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范围需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