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函〔2018〕193号
【已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避护场所准备
4.4 社会动员准备
4.5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灾害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5.2 灾情信息通报
5.3 灾情信息报告
5.4 灾情核定
5.5 信息发布
6 预警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启动程序
6.3预警信息内容
6.4 响应措施
6.5 响应的终止
7 应急响应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的解释权
9.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救助的,也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1.4.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1.4.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 受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上;
⑵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⑶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
⑷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在100间以上;
⑸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2.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实施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在自救能力特别薄弱地区发生灾害,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3.1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及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3.2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3.3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分工如下:
市府办公室:协助市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及时将全市救灾动态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协同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协助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的覆盖面;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参与灾害救助行动。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会同市农业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协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网信统筹局:保障灾区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学校的防灾减灾机制建设。
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一旦发生震情,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地市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维护避护场所秩序;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慰问工作;协调各级减灾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组织、调配救灾物资,并协调有关部门安全运送;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协调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救灾法规宣传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重大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市级地质灾害预警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情;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害避护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监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害期间户外广告招牌、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等公共设施存在险情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照明设施设备的修复;负责环境卫生的清理;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在灾区饮用水源遭到破坏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供水企业向灾区运送干净水;组织、指导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督预警,制定防控对策,组织、指导开展防控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市文广新局:协助宣传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宣传发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猪肉、方便面和饼干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外侨局:负责发动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支持我市的抗灾救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开展赈灾募捐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受灾期间规范维护灾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配合做好救助物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咨询意见。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林业灾情信息;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消防演练。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及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海洋与渔业灾情信息;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配合做好灾害避护场所的规划工作。
市人防办:协同有关部门疏散受灾群众;利用防空资源为受灾群众提供避护。
江门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灾害救助行动。
武警江门支队:负责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施救工作;在灾区饮用水源遭到破坏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指挥,负责向灾区运送市政用水;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协同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团市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募捐和人道主义援助、救护工作。
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负责汛期和灾害发生时的通讯保障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
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灾区电力供应。
江门日报社、江门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助物资运输保障。
3.4市减灾委设立8个工作小组,在灾害应急救助中实施协作联动:
⑴ 统筹协调组: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处理实施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灾害应急救助措施;救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交由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⑵ 生活安置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武警江门支队、团市委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制定生活救助方案,调拨、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群众生活,并妥善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⑶ 查灾核灾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灾情查核,实施灾情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⑷ 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卫生计生局,主要负责:组织急救、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救护,加强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对灾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疫病发生。
⑸ 灾区维稳组:由市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消防局、江门军分区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⑹ 联络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江门日报社、江门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⑺ 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外侨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⑻ 灾后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协调落实重建资金,指导重建工程设计和施工,对重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5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6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用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4.1.2市本级财政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1.3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4.1.4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要动支预备费优先保障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4.2.1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每年年初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4.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4.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4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3避护场所准备
村(居)以上各级分别设立灾害避护站(点),明确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4.4社会动员准备
4.4.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4.2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4.4.3镇(街)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4.4.4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4.4.5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同,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5宣传、培训和演练
4.5.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深入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5.2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5.3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进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5.4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5.2灾情信息通报
灾害一旦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各自掌握的灾情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5.3灾害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3.1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
⑴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
⑵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数、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⑶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⑷ 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⑴ 灾情初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在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民政部门的同时直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各市(区)的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⑵ 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和各市(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⑶ 灾情核报。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各市(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⑷ 对干旱灾害,市和各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4灾情核定
5.4.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科技(地震)、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统计、林业和园林、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4.2专家评估核实。民政、科技(地震)、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5.2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阶段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预警响应
6.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预警响应:
6.1.1市气象部门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或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
6.1.2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
6.1.3国家、省级民政部门发布与本市相关的灾害预警。
6.2启动程序
发生符合预警启动条件的情形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
6.3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6.4响应措施
6.4.1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并针对情况变化提出应对措施。
6.4.2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灾办法和救助指引。
6.4.3各灾害避护场所向社会开放。
6.4.4做好随时调拨救灾物资仓库库存物资的准备。
6.4.5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6.4.6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一旦发生需要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灾害的情形,迅速转入与灾情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状态。
6.5响应的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7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镇(街)级、县(市、区)级、市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抓好灾民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同时做好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灾情评估及灾情报告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7.1Ⅰ级响应
7.1.1启动条件
7.1.1.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Ⅰ级响应:
⑴ 受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⑵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
⑶ 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⑷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⑸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
7.1.1.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紧急实施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1.1.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1.2启动程序
7.1.2.1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下同)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1.2.2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1.3响应措施
7.1.3.1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7.1.3.2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局应急救援队及司机24小时待命。
7.1.3.3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趋势,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1.3.4迅即编发《重要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1.3.5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1.3.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1.3.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⑴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⑵ 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⑶ 召开抗灾救灾协调会,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⑷ 组织开展全市性赈灾捐赠活动。
⑸ 以市政府名义呼吁全省、全国或国际性赈灾援助或捐赠。
7.1.3.8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1.3.9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7.1.3.10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灾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2Ⅱ级响应
7.2.1启动条件
7.2.1.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Ⅱ级响应:
⑴ 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⑵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⑶ 全市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⑷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⑸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7.2.1.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2.1.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7.2.2启动程序
7.2.2.1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2.2.2启动Ⅱ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2.3响应措施
7.2.3.1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7.2.3.2市民政局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局应急救援队及司机24小时待命。
7.2.3.3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2.3.4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2.3.5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2.3.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2.3.7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7.2.3.8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2.3.9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2.3.10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3Ⅲ级响应
7.3.1响应启动条件
7.3.1.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Ⅲ级响应:
⑴ 受灾人口在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⑵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⑶ 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⑷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⑸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7.3.1.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酌情启动本预案。
7.3.1.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7.3.2启动程序
7.3.2.1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3.2.2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3.3响应措施
7.3.3.1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7.3.3.2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7.3.3.3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3.3.4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3.3.5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协同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3.3.6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3.3.7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3.3.8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9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Ⅳ级响应
7.4.1响应启动条件
7.4.1.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Ⅳ级响应:
⑴ 受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⑵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⑶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5人以下;
⑷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在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⑸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7.4.1.2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4.1.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7.4.2启动程序
7.4.2.1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
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2.2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领导灾害救助工作。
7.4.3响应措施
7.4.3.1市减灾委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
7.4.3.2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4.3.3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4.3.4指导各地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协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前往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4.3.5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必要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4.3.6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或物资。
7.4.3.7视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省民政厅,或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7.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8.1.1以下受灾人员可以作为灾后救助对象:
⑴ 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⑵ 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⑶ 生活困难的死难者遗属;
⑷ 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⑸ 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受灾人员。
8.1.2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8.1.3各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及次年1月下旬开始调查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市民政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市(区)需救助数据汇总表报省民政厅。
8.1.4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8.1.5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8.1.6根据各市(区)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8.1.7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8.1.8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8.1.10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受灾群众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
8.2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2.1组织查核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市(区)民政部门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2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8.2.3根据各市(区)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8.2.4协调慈善机构向灾区提供灾后重建资金支持。
8.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2.8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8.2.9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2.10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工作。
8.2.1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2.1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9.3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