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17号
JMBG2018027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准,下同)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江门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江门市户籍的外省外市应届高校毕业生:
1.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残疾人家庭(父母或其本人为残疾人)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本办法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12个月以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
(四)下列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
2.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3.已经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后,应当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其办理用工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月内通过平台首次提出补贴申请,后续按照季度或半年申请补贴,具体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困难家庭证明材料(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证、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3.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证书(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4.劳动合同或招聘选聘文件;
5.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五)申请名册中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属于首次申请该项补贴的,在网上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及本次《申请名册》(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申请名册中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属于延续申请的,用人单位只需通过网上预审即可,无需再次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六)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延续申请,应当在通过网上预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四)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