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一次性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23号
JMBG2018029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一次性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创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符合以下其中一种身份的人员,在我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或毕业5年内)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二)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失业登记人员;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我市及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注册地位于乡镇);
(七)回国创业华侨;
(八)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
(九)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或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工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从事餐饮行业(取得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的“粤菜师傅”。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
(二)属于团队创业,且团队成员均为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名合伙人或股东补贴5000元的标准追加资助,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受资助对象不得跨企业重复享受。
(三)本补贴为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三、补贴申请及审核
(一)创业者本人(团队由法定代表人统一提出补贴申请,下同)应当在其所创办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补贴申请;高校毕业生申请团队创业资助的,应当在其所创办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后、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创业者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创业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创业者(团队)的居民身份证;
2.创业者(团队)相关身份材料[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需要提供身份材料;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在读休学大学生提供休学材料;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提供军官转业证或退伍证等材料;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经国内官方学历认证部门认证的毕业证书;回国创业华侨提供华侨身份相关材料;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材料;“粤菜师傅”提供获得广东省颁发的厨艺工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创业主体的登记注册证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4.创业者的银行账户,属于创业团队提供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一般为社会保障卡)。
(三)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创业者(团队)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类型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创业者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创业者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四)网上预审通过后,创业者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和《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五)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创业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创业者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创业者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属于团队创业的,团队成员应当同时为在校生或同时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校生与毕业5年内毕业生合伙创业的,不纳入本项团队创业资助的补贴范围。
(二)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可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五)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