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作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手段,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农户财产性收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益复杂,特别是资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集体产权的变动对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经营行为。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二、关于“三资”说明
本办法所提及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集体“三资”,办法第三条作了具体界定。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
三、制定的必要性
做好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一是制度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是“三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出台将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基础支持,确保“三资”管理有章可循,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权益;三是提高资金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能有效利用好、管理好农村集体“三资”,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四是加强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需要,能全面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是“强基础、聚民心、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章,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章总则。总则作一般性规定,规定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资金管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等各类资金收入管理,做到应收尽收;规定银行账户和票据管,明确规定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资金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明确分工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规定农村集体年初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
第三章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处置应经理事机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源管理。规范资源台账管理,逐项登记农村集体资源,登记资源的名称、类别、面积、承包方名称等具体情况;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第五章交易运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交易行为,规定资产资源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推行阳光交易;重点规范资产资源交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规范承包合同管理,签定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纳入平台进行监管;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的经营行为。
第六章公开与监督。规定农村集体通过“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和村公开栏公开“三资”管理情况,采取事项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三资”公开的内容;规定监事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规范其职责和监督行为;列举七类由集体成员大会决定事项;列举五类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事项;规定农村集体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列举四类“三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依法赔偿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三资”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八章附则。规定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使农村集体“三资”纠纷解决有法可依
“三资”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的热点和敏感问题,经常发生有关“三资”信访、纠纷,由于缺少相关规范性文件,有些问题难以有效化解,当前亟需一部“三资”管理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农村社会“三资”管理现状。
(二)能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
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管理办法》施行有利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的稳定,有利于管理队伍的建设。
(三)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和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施行将依法追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者将依法进行问责和处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改变目前对违规者处罚无规可依、或者处罚太轻的情形。
(四)能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管理办法》在资金收支、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出让、招投标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住农村集体“三资”流失的源头,强化了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管理和实时监督。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强化了农村集体资金的监管。
《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充分利用平台预警功能”加强合同收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等集体收入“缴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议开展农村财务监管平台与银行金融机构网络平台互联互通,监管部门实时远程监管农村集体资金。
(二)强化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并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立项、交易登记、招标公告、投标和交易结果公示等”。
(三)强化了“三资”管理的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情况在管理服务平台和村公开栏进行双公开。
制作单位: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制作时间:2024年2月
咨询电话:0750-369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