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
一、文件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充分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结合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梳理和文稿起草工作,期间开展专项调研两次,召开各类协调会议10多次,并经两轮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意见,以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工作,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文件原则
(一)充分放权,激发活力。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工作安排和各县(市、区)承接能力,将市级行政职权充分委托、下放各县(市、区)行使实施,充分激发县域发展活力。
(二)动态调整,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上级行政职权调整以及本市行政职权实施情况,对上一批(2020年)赋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变更和收回部分原调整由县(市、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三)依法放权,权责一致。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放权,各县(市、区)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市级职权,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把关,确保放权和承接双方权责一致。
三、文件内容
《决定》主要为正文和附件《目录》两个部分。
正文对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二是市有关部门要强化指导协调。三是承接机关要依法履职尽责。四是涉及职权调整的部门和地区要开展事后评价。
附件《目录》共有122项事项,其中:
新增调整职权事项53项,包括:委托49项,下放4项,主要为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公共服务、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及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涵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保护等多个关键领域,其中用地类、建设项目审批类、涉企经营类等职权事项占比较高。
动态调整职权事项69项,包括:变更40项、收回29项。变更事项主要原因是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赋权范围变更等。收回事项主要原因有:赋权事项被上级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委托或下放(涉及2项,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根据法律法规,职权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涉及2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收缴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税务部门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直接赋权给县级机关行使(涉及1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登记注册等)、取消事项(涉及7项,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审批等)、合并事项(涉及6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探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不适宜委托(涉及1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017年以来,我市共开展4批调整市级行政职权由县级实施,本次调整实施后,县级承接市级职权事项共有13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