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解读文本: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19〕26号),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规制度,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需要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
(六)《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府〔2022〕21号)。
三、修订原则
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要求管理。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省和市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定义、原则和层级设置。二是设立和退出,明确新设和退出情形,新设专项资金的要求、审批程序等内容。三是项目储备,明确项目审批权限、项目储备原则和要求等内容。四是预算编制,明确预算申报要求、资金分配方式和审核要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预算项目细化等内容。五是预算执行,明确资金分配下达要求、规范年中分配审批权限和预算调剂程序等内容。六是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资金年度使用效益要求、明确公开要求等。七是职责分工,明确市直部门、各县(市、区)等职责。八是附则,明确信息系统支撑、违规责任追究,以及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要求等。
五、修订后的特点
修订后办法落实新的管理理念要求,总体框架和部分条款做了调整,新增“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第三章 项目储备”,明确专项资金设立、退出和提前细化项目的管理要求。主要不同有:
(一)体现新的预算管理原则要求。落实“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管理要求,强调专项资金设立要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同时,明晰财政资金投入边界和范围,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的投入。
(二)完善设立和退出机制。修订后办法明确到期延续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压降额度、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优化支出结构。
(三)强调做好项目储备和审核要求。修订后办法明确项目储备时限和储备要求,明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审核要点。
(四)明确预算编制提前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至具体可实施项目的,按程序调减预算额度。不再预留机动资金,做细做实预算。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精神及省新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六、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制作单位:江门市财政局
制作时间:2023年12月
联系电话:3507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