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视频解读: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解读文本: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一、什么是总部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江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主要包括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
二、总部企业认定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拥有下属子企业不少于3家。按行业分类还须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8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8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含路桥、水利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亿元、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800万元。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履行一定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拥有下属子企业或由母公司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均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按行业分类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含路桥、水利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600万元。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等一种或多种职能,管理和服务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均发生实际经营业务,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承担研发职能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5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500万元,且近两年连续增长10%及以上。
(五)直接认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境内A股或境外上市;
2.上年度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 强、中国企业 500强、世界企业 500 强;
3.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江门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三、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企业能享受哪些奖励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总部经济政策实施期内,新引进的企业达到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按企业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的50%予以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域型、功能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在库的所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本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综合效益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经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还可享受技术和数字化改造、用地、用能、人才服务和融资上市奖励方面政策,具体按有关主管部门现行的政策执行。根据《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江府〔2019〕33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继续享受本实施办法的奖励政策。
四、对于总部企业申报,政府部门提供什么指导服务?
每年,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实施专人跟踪服务,指导企业“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申报。
五、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一)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隶属关系的有关材料;
(三)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承担研发职能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需明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
(四)跨国公司投资地区总部(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申请有关奖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法人签署的《江门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七、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
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具体时间、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奖励资金于申报次年兑现。
八、总部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要如何处理?违反有关承诺、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什么后果?
(一)总部企业须履行有关承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所在辖区政府予以监督核实。
(二)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其所得奖补资金。
九、《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