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洗砂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编制背景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我省一些出海水道存在非法洗砂活动多发、协同监管打击不力问题。为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加强我市洗砂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促进洗砂行业绿色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结合我市编制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编制依据
(一)《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
(二)《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江门市出海水道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四)《关于加强打击非法洗砂洗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五)《江门市洗砂监管执法机制》。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我市洗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严格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坚决打击和遏制出海水道和河道水域非法洗砂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洗砂长效监管执法机制,促进洗砂行业绿色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二部分为工作措施,包括强化日常监管、打击水上洗砂、规范陆地洗砂、强化工作合力4个方面内容。
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洗砂管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依职能开展砂石“开采、运输、泡洗、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监管。打击水上洗砂,坚持定期执法与机动执法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水上非法洗砂行为。水利、生态环境、海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轮流牵头组织开展打击水上洗砂联合执法行动。规范陆地洗砂,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规划设置陆地洗砂场,履行陆地洗砂场监管属地主体责任。矿产分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陆地洗砂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牵头规范洗砂行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陆地洗砂场的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强化工作合力,坚持现有工作机制,实现工作会商、联合监管执法、违法行为查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信息报送与共享等6项监管执法机制长效化。
第三部分为职责分工。
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16个部门对洗砂有关工作管理职责,并在《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检察机关、应急管理等7个责任单位、细化公安、自然资源等9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基本做到洗砂管理有责部门全覆盖。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教育3个方面内容。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规范我市洗砂行业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将非法洗砂问题整改工作、洗砂管理工作列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宣传教育,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有关洗砂行为投诉举报途径畅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载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规范从事洗砂工作、积极维护河道生态环境、航运安全和行洪安全的社会氛围。
咨询电话:江门市生态环境局,0750-350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