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一、关于立法的背景
城乡建设档案承载城市建设历史,是城市合理规划、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随着国家上位法的修订、“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我市2017年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届满,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将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出台《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依法治档,推动城乡建设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传承城市文脉,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城乡的高效运行与管理。
二、关于办法的框架和结构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主要从体制机制、归集范围、移交接收流程、保管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三、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
《办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理顺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纵向上,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实施,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横向上,重点理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工作,明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制。实行“分头验收监督+统一保管”的模式,确保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能够查询到所有建设工程档案。
四、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和标准制定
《办法》从明确职责和流程再造两个方面梳理了城乡建设档案归集管理程序。一是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档案资料范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件或办理相关备案时的告知义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提前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和验收准备工作。二是将档案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流程再造,按照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资料等分类,明确各自移交和接收要求;有计划地征集和接收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实物档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乡建设历史档案。
五、关于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主体责任、编制和报送要求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的责任主体,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之日起,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技术规范、标准和验收归档指南,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编制和移交,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编制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
六、关于城乡建设档案归档保障措施
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建设单位直接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七、关于馆库、软硬件设施建设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发展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馆藏档案的保管保护,加强信息化管理,保障档案安全。
八、关于档案利用
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的深度开发,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利用提供服务;明确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手续、方式、优先利用和重要珍贵档案的利用,明确利用档案时禁止行为和保密要求等。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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