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粤字号”农业品牌认定与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委托第三方在原有广东省名牌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基础上对已备案入库产品统一开展产品品牌评价,对达标的产品品牌以‘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形式公布,不再单独印发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
为充分调动农业生产主体扩大生产规模的积极性,推动品牌与规模融合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现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审议稿)》共17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拟定了奖励资金财政分担标准;第四至第八条明确了有关概念;第九条规定了“粤字号”农业品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单位认定产地较大规模标准;第十条规定了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了奖励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明确了不予审核通过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申报的五种情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获奖单位的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两类奖励。一是删除了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相关奖励;二是删除了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相关奖励。
(二)增加三方面内容。一是将“粤字号”农业品牌和农产品驰名商标纳入奖励范围:对新获“粤字号”农业品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奖励50万元。二是新增了“认定产地”较大规模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奖励标准:新获“粤字号”农业品牌、绿色食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且产地达到较大规模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产地达到较大规模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三是明确不予审核通过奖励申报的五种情形。
(三)调整三项奖励标准。一是对新获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有机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的基本奖励从10万元、12万元均调整为1万元。二是新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基本奖励从8万元调整为8000元。三是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一次性给予基本奖励从1万元调整为3000元。
四、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江府〔2020〕7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0750-3887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