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城市绿线管理的新要求,提升机构改革后管理部门的服务效能,进一步保障群众人居环境的权益,我市对原《江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
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5.《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号)
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三、定义辨析
城市绿线:指依据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中心城区划定的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建设的范围控制线,不包括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规划》中保护山体的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指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其中,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服务设施的公园和绿地;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四、主要内容
现《管理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绿线的划定、建设和监督管理,共九条,包括立规目的、适用范围、绿线定义、绿线划定、绿线建设、绿线监管等内容。重点解读的内容有以下四点:
1.城市绿线的划定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划定的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城市绿线的审批和调整,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2.城市绿线的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城市绿线的监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跟踪管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对城市各类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绿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实地设立界标。
若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4.城市绿线的禁止规定
禁止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实施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1)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规划用途;
(2)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3)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4)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5)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线内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禁止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咨询电话: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0750-3160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