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8年5月,江门市印发《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江府〔2018〕18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9年,《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市政府部分机构职能优化整合,对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作出相应调整,更具有指导性和切合工作实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综上,及时修订《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版)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主体等内容进行明确说明。
第二章为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级政府、派出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全市二十九个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明确。
第四章为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规定,并对重点单位、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租赁物产权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详细规定。
第五章为责任落实,设立考核评价制度,强调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建立考核结果运用和问责机制。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以及本规定执行的时间和期限。
三、主要亮点
(一)对各级政府消防监管职责进行补充。
对市县两级政府消防监管职责新增了“建立完善政府定期研究、消防救援机构定期报告“双定期”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其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规定。
对镇人民政府消防监管职责新增了“对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监管”的规定。
(二)扩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覆盖面。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了”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的要求
(三)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补充和调整。一是根据《消防法》的修订,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职责以及对应的行政处罚职权转移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部分原属于公安的职责转移给消防救援机构;二是根据市政府部分机构的职能调整,及时调整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如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整合到应急管理局,将原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的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局,将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职责整合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