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2018年11月我市出台了《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府〔2018〕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促进我市市场主体总量逐年增长,政策实施效果明显。2021年12月31日《暂行办法》有效期满,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中场地合法使用证明获取难、“住改商”限制多等问题再度出现,这一定程度对我市市场主体投资创业造成消极影响。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为此,在保留原《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基础上,根据《条例》《细则》有关精神,结合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等国家、省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以及住所的定义。
第二章一般规定
明确了申请住所登记的要求、申请人的义务,以及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的要求及条件、禁限情形,还有“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的适用情形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住改商特别规定
明确了以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具体要求及禁限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了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确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改革措施
(一)实行住所信息申报
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二)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在保留《暂行办法》“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基础上,对“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宽,即允许市场主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办理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并办理登记手续,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时对“一址多照”进行细化,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市场主体可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
(三)允许“住改商”
市场主体将住所作为住所登记的,经业主承诺住宅在不更改房屋结构及影响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五、实施时间
自2022年11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