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9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自2014年施行以来,对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有部分内容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有必要对我市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重要抓手,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将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6个章节,共63条,分别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三制定两决定”)逐项进行细化列举,并明确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要求,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管理,增强规定可操作性。
(二)关于决策启动。为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规定》将“决策启动”作为专门一节,明确决策建议研究论证单位和决策承办单位,并对决策建议书内容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大法定程序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相关程序和规范要求。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明确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
(四)关于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决策执行中止与调整程序,对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亮点
(一)强化党的领导,确保方向正确。《规定》第四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细化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规定》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予以细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确定“公共服务”的范围、依据宪法确定“自然资源”的范围等,力求准确规范有依据。
(三)明晰部门责任,推动顺畅落地。《规定》擦亮对责任主体的模糊认定,对“有关单位”提出具体指向。如第十二条明确了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责任主体的确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为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责任主体;第四十五条衔接《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为决策事项档案管理责任单位。
(四)设置时限要求,避免久拖不决。注重明晰决策全流程时限要求,促进高效决策。如第十三条规定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同时明确办理期限;第二十条增设座谈会材料送达的期限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针对评估工作方案增设应当明确评估期限的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五)拓宽民主渠道,充分听取民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衔接《江门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方案》规定,注重听取企业家意见;第四款规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汇聚基层民意。
(六)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效果。《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增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决策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第五十二条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
四、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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