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20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出台《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对由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制定《江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二)2021年6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三、《江门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推动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全覆盖。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未包括深圳立法2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2.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审批事项实施层级分别编制省级以上、市县级实施两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市县级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148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2项,审批改备案6项,实行告知承诺36项,优化审批服务84项。此外,将市县级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的36项事项单独编制形成《江门市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逐项列明改革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许可证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3.动态调整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其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需要相应跟进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因设定依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或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根据实践情况需要调整的,涉改事项主管部门要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改革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3.实行告知承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既简化了办事程序,实现企业快捷准入,又延续了许可管理制度,保留了资格罚等监管手段,有利于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实施部门应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放或委托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1.完善清单联动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事项清单联动调整。
2.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建立涉企经营许可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规范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的表述,推动实现“双告知”;深化“一照多址”改革,推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
3.统筹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探索搭建我市“一照通行”信息化平台,以企业端便利为导向,再造政府端业务流程,推动涉企审批服务供给从部门划分向按企业需求灵活组合转变,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报”、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办理“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准营制度性成本。
4.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进一步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对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以及电子证照的归集、运用提出明确的要求。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丰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领域应用,优化“免证办”使用体验,减少企业办证需提交的资料,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推动企业普遍实现电子亮照亮证,实现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整合各类涉企检查,使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3.加强信息归集、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各项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增强监管威慑力,推动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快推进“一网统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相关用语释义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指定等事项。第二,两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第一类是只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如宗教团体)和自然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证”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三)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自主规定实施许可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既包括了省级地方性法规,也包括了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各地区自行确定管理模式,我省通过立法确定实施许可管理的事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省决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许可管理,这就属于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四)政府部门告知义务。政府部门必须完整、准确、一次性告知企业,开展经营需要哪些条件,办证后将如何开展监管,违反承诺将承担哪些后果,这是企业承诺的前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
(五)可量化易操作。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表述应当精准客观、便于理解执行,涉及数量、性质、型号、距离、时限等要求的以细化明确,避免出现“一定的”、“与……相适应的”之类的模糊表述和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
(六)不含兜底条款。是指对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的规定应当以明确列举的内容为限,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之类的兜底表述。
(七)企业承诺承担的责任。根据政府部门的告知内容,企业要自行检查能不能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再郑重地作出承诺。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八)承诺与信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既依托企业信用,也影响企业信用。对于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将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政府部门将结合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情况,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依法采取更多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更有效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九)双告知。企业登记注册时,自主在规范经营范围目录中选择;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将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十)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权限范围。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地方层面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