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珍贵、濒危的中华白海豚野生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2011年8月,江门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1〕2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9月,江门市人民政府下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6〕21号),有效期为五年。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原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改革情况不相符、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形成《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建设管理,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文件要求落实“一区一法”,如省林业局《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林办〔2020〕10号),明确提出“自然保护区应建立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适应其保护特点和管理需要的法规、规章或者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条件的力求做到‘一区一法’。”
(二)有利于保护中华白海豚等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白海豚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和文化价值。广东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中华白海豚及其生态系统,是江门市首个和唯一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态系统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及周边海域是我国重要的中华白海豚集中分布区域。
(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
广泛宣传保护中华白海豚等水生野生动物和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让更多人认识中华白海豚,保护中华白海豚,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保护区管理处职责、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渔业资源保护、中华白海豚救护和处置措施、禁止行为等内容,明确了突发情况处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奖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要求。
四、修订情况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涉及13项内容,共二十一条,具体情况如下:1、修改规范性文件标题;2、修改第一条法律法规依据;3、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表述;4、修改第四条经费保障表述;5、修改第七条宣传教育表述;6、修改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机构改革的相关表述;7、修改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处名称和职责;8、修改第十条中华白海豚救护和处置措施;9、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禁止行为表述;10、修改第十五条奖励措施表述;11、修改第十六条违法行为表述;12、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期表述;13、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语言表述要求,对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个别字句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