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文本
一、修订背景
《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规范了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升了文件制发质量,在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务院对规范性文件监管力度的加强,原《规定》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更好地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亟需修订完善形成《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基本规范,编制计划,起草,审核和审查,发布,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监督,附则。对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修订。
三、修订情况及亮点
(一)对与《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第277号省政府令)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审查),并承担监督工作。
二是对文件制发程序中与第277号省政府令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审查)时间及文件报备时间分别调整为15个工作日和30日;删除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提请政府审议的规定。
三是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负责人进行个案指导,或者直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二)结合我市管理实际补充和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
一是细化程序规定。增加了应纳入管理的情形,细化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完善细化审限管理以及对审核(审查)后的处理情形;细化文件修改、延期实施程序。
二是增加了第四章“起草”内容,使文件起草工作要求更明晰、具体,提升送审文件的质量。
三是将《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纳入《管理规定》中,使文件制发规定和体系更加完善、统一。
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
(三)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突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亮点。
一是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领导责任制。
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监督信息化路径。通过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以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实现文件从生效到失效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三是建立文件出台前 “三重审核”机制。在省的“双重审核”基础上,增加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程序。未听取或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在送审时将法律顾问的意见作为文件草案制定的必备材料。
四是将已经实际操作且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规定》。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文件的指导,对紧急的文件,审核(审查)与修改完善环节可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