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后《办法》)是在《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10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来。原《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对我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工作起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改革等新情况的出现,原《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跟原《办法》相比较,主体框架基本不变,包括“总则”“配置和分类”“雇用条件和程序”“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考核和奖惩”“附则”等6个章节。原《办法》共25条,修订后共23条。主要修订内容是:
(一)原《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市直机关雇员管理工作已形成较稳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文件名称删除“试行”二字。
(二)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调整有关部门的名称表述,例如“市人事局”调整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根据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删除涉及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的表述,职责部门分工按现行其他文件执行。
(四)增加雇员从事涉密岗位和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雇员一般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从事的,须符合涉密人员确定要求,并按照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明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雇员用人单位负责雇员具体管理工作,并对雇员的基本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管理。涉及人员增减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删除机关雇员岗位设置要求。
(七)删除各类型雇员工作经验或工作经历要求,在其他雇员管理文件中对雇员各类别级别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作出具体规定。
(八)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雇员公开招考的报考条件、回避规定以及优化招考程序。
(九)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规定雇员实行年薪制,明确工资福利待遇不与机关公务员挂钩,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雇员考核结果,由原来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结果均是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调整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试用期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结果仍是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
(十一)删除雇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优先录用的条款(原第二十一条)。
(十二)明确雇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照双方签订的《江门市直机关雇员雇用合同》处理。
(十三)明确雇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雇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咨询联系方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0-3873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