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24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0年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为5年,从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三)禁猎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列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五)明确依法申请猎捕的管理规定。
(六)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方式。
(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八)施行期自2022年2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原通告》同时废止。
四、修订情况
与《原通告》相比,《通告》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修订:
(一)修改了标题。将原标题《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修改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二)详细列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三)重新设定禁猎期限。
(四)修改了禁猎物种范围的表述,增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五)补充完善猎捕管理规定,增加了“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以及“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条件。
(六)修改违法行为表述。将《原通告》第六点“…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修改为“…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七)涉及机构改革的相关修改。一是森林公安部门因管理体制调整,已转隶地方公安,删除了《原通告》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0-3505015”;二是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8〕9号)精神,原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已整合到市自然资源局,将“市林业和园林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八)其他修改情况。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技术规范和语言表述要求,对《原通告》个别字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最后一点增加“《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江府告〔2018〕1号)同时废止。”的表述。
附保护名录: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
2.《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
3.《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