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印发,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型,优化了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对一些特殊的补充(补位)救助类型、具体的分类(分档)救助标准等还留有地方政府补充和细化的空间。为更好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结合江门市临时救助管理实施工作实际,出台《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动。
二、主要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5号公告)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5.《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 “救助对象具体类型”、“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审批”、“救助标准”等4项内容。
(一)救助对象类型
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救助包括:对经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后需负担必需支出仍超出家庭年总收入60%的,分别给予教育、医疗、住房补充救助;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无收入来源,或因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名下财产计算存在争议,未获得其他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分别给予失业、低保补位救助。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包括:对因突发伤病、自然灾害、家庭暴力或者监护伤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个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给予伤病、庇护、备灾紧急救助。
(二)申请提交材料
在(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
在(非户籍地)困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至少一种有效急难佐证材料,包括相关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催缴通知等。
申请教育、医疗、住房补充救助的,应提供发票、收据等支出证明材料。
申请就业、低保补位救助的,应分别提供工资账户流水对账单和赡养(抚养、扶养)调解(诉讼)申请受理回执、(房屋、车辆、企业等)财产变更登记受理回执等现状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应通过官方的信息化途径协助查核打印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批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要求。原则上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低保等标准。其中,就业和低保补位救助对象的家庭实际人均收入需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可控制、支配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另外,还明确了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实施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中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的时限要求。一般程序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自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批。紧急程序的,总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救助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人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有材料证明实际支出的,支出小于或等于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救助;支出超过2个月低保标准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限额以内的救助。其中,教育救助限额1万元,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住房租赁和维修救助限额1万元,住房改造和重建救助限额2.5万元。对备灾紧急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的,不再发放救助金。
对失业和低保补位救助、庇护紧急救助等对象实施“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第一阶段通过小额救助审批或者紧急程序,先行给予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救助。后续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后,从第3个月起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家庭人数,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
四、适用对象
(一)救助申请方: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申请受理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审批方: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实施时间
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