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解读
2021年9月18日,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政策文件?
一是《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已于2020年9月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必须重新修订印发。
二是机构改革及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后,“三旧”改造工作的相关审批程序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三是省最新出台的《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政策措施需要贯彻落实。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实施办法》共设十四个章节,包括: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三旧”改造组织架构、“三旧”改造的类型与改造主体、“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三旧”项目监督管理、“三旧”改造供地审批、旧城镇改造政策和要求、旧厂房改造政策和要求、旧村庄改造政策和要求、其他要求和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职责、“三旧”改造的监管监督、附则。
三、《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政策亮点?
《实施办法》延续了上一版政策《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江府〔2017〕19号)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也落实了省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提出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明总体工作方向。
(二)明确市政府、市自然资源统筹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的“三旧”改造工作职责,要求各区建立健全“三旧”改造组织结构,保证职能机构、人员、经费,确保“三旧”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调“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管控,通过改造单元的划定,促进整体连片改造。
(四)与省的最新政策衔接,完善改造方案编制审批要求和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强调批后监管,防范出现社会风险。
(五)明确旧城镇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改造主体的比例为84%。
(六)旧厂房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权利人的比例由上一版政策的30%提高至35%,引导支持产业发展。
(七)旧厂房保留工业用途提高容积率但不延长使用年限的,不需增缴土地价款,支持工业项目扩容提质。
(八)集体工业用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的,明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的比例不低于95%,大力支持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
(九)属市、区、镇(街)全资国有企业的旧厂房,可以采取自行改造的方式实施改造,有利于我市国有企业旧厂房通过“三旧”改造,更好地落实城乡规划要求、产业规划要求、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保障公共利益,为江门发展服务。
(十)属市、区、镇(街)全资国有企业自行改造的“工改住”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权利人的比例由上一版政策的10%提高至20%,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公开出让的“工改住”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权利人的比例按上一版政策保持不变,根据项目容积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级拨付。
(十二)“工改住、商、旅、娱”等经营性用途,须将不低于改造面积15%的“公益性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保障公共设施的建设。
(十三)旧村庄改造范围内混含旧城镇、旧厂房、“三地”、“其他用地”的,且旧村庄改造面积占总改造面积70%或以上的,整体视同旧村庄改造,可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旧厂房权属历史及现状均属于该村集体方可纳入混含范围。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可作为旧村庄改造项目的改造主体,有效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十五)旧村庄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价款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的比例按上一版政策的95%保持不变,继续大力支持旧村庄改造。
(十六)进一步优化完善自然资源、城市建设及管理、产业发展、财政、税收、行政司法、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措施,落实省新政策的相关要求。
(十七)明确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金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十八)强调“三旧”改造工作的监管监督,要求落实成效统计、批后监管、政府补位、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等工作。
四、《实施办法》与上一版政策是怎样衔接过渡的?
(一)《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项目改造方案仍未获批准的,须重新申请启动改造程序,原已出具的“项目认定”不再作为“三旧”改造文件依据。
(二)《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项目改造方案已批准但未出具规划条件的,须补充完善改造方案并按《实施办法》实施。
(三)《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出具规划条件且未完成供地的,依据有效的规划条件可办理供地并按《实施办法》规定签订监管协议。《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仍未完成供地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项目改造方案后按《实施办法》实施改造。
五、《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旧”改造工作,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