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三是加快推进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生活垃圾的定义。明确了我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对生活垃圾的定义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结合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做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原则: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三)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县级、镇街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职责,村(居)委的配合职责;进一步厘清各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责。
(四)明确全链条管理责任,明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四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注重压实分类投放主体责任,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五)强化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针对我市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不足、设施未完善等问题,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并做好减量化的保障和促进措施。
(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损环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等,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办法的强制性。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