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奖励办法》),2017年1月经重新修订后,《“三品一标”奖励办法》继续实施。2017年8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江门质造”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17年-2020年)》,根据行动方案的要求,各部门要完善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大“江门质造”品牌创建奖励,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服务业类、农业类)等荣誉的企业实施奖励;2018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要完善和强化激励机制,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调整修改‘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提高奖励标准并允许多创多奖”的工作建议。根据《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第38考点要求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并且农业农村部鼓励企业申报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纳入《奖励办法》,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而颁发有关的品牌培育奖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会极大的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品牌建设的踊跃性,有助我们市打造一批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农业品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江门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因此我市需市政府层面颁布《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文件依据
《奖励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2005﹞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粤字号”品牌强农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18﹞52号)等法律及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奖励办法》共17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三条拟定了奖励资金财政分担标准;第四至第九条明确了有关概念;第十条规定了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了奖励相关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申报审批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了获奖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明确了诚信条款;第十六条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奖励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它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取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单位。
四、政策亮点
目前我市“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产品195个,2019年新增省名牌产品(农业类)15个,但是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多,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力度不足,“三品一标”及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还需进一步提高。《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以下亮点:
一是首次把广东省名牌农业类产品(奖10万元)和良好农业规范(奖8万元)列入奖励范围。
二是提高了奖励标准。新的《奖励办法》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奖励提高至20万,有机产品提高至12万元,绿色食品提高至10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提高至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