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我市出台了《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固有特性,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研究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提出“严格安全准入,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17年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提出“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目前,上海市已发布三批次《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南京市、青岛市、深圳市、广州市、佛山市、珠海市等已制定本辖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管控,加快产业升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促进危化品安全生产的健康、绿色、平稳发展,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目录》。
二、《目录》编制的主要依据
《目录》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编制。
三、《目录》编制的主要过程
自2019年5月始,《目录》编制工作组认真梳理、研究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借鉴国内已实施或启动制定“禁限控”目录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系统摸排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先后调研了各市(区)和有关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等);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辨识、评估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江门市城市发展规划、江门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为依据,以江门市产业发展为导向,结合全市危险化学品各环节使用现状,编制完成本《目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经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听证会、社会风险评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形成《目录》送审稿。
四、《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由两个部分组成: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包括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附件部分包括“全市禁止部分”“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
(1)总则。
此部分共14条,主要以国家及本市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细化提出具体工作清单,用于指导各市(区)、各部门、有关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2)全市禁止部分。
此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共包含62种危险化学品(附件1),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43种;国际公约或国家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性较大,仅在某些特定领域豁免使用,但江门市不涉及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共计19种。上述危险化学品,有的毒性极强,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有的是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在使用条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对健康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应予严格禁止。
(3)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此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依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结合江门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2)所列种类可在主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带仓储)、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804种危险化学品,“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3)所列种类可在非主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带仓储)、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873种危险化学品。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4)附则。
附则共12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限制区域划分、术语定义等内容。
五、解决的问题
《目录》梳理汇总监管体系、规划要求、风险管控、企业主体责任、本质安全、使用环节管理、生产、储存环节管理、运输环节管理、经营环节管理、化工园区管理、油气输送管道、责任保险、信用体系、电子标签等方面相关安全管理措施14条,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主城区、非主城区允许生产、使用、运输、经营(带仓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有利于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主城区和非主城区的划分。
依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江门市“主城区”为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
(二)关于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的确定。
经调研摸排,我市主城区各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805种;非主城区各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874种。为既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又防止风险的扩大,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以现状为基础,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与现状保持一致。
(三)关于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极少,鉴于此情况,《目录》要求仅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四)关于纯贸易经营企业的管理。
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
(五)关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种类的说明。
《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3]第60号)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六)实施期限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