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规范我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工作,推动我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7〕90号)第二条,明确提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通过梳理相关法规政策,征求各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决策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和有关司法部门审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根据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征地的特点,明确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工程涉及征(占)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原则、范围、处理方法等的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调整的处理原则,本《办法》有效执行时间。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