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
区域的通告》 文本
一、制定背景
今年年初,我省出台了《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要求加大柴油车整治,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加强用车大户管理,基本消灭黑烟车。目前,臭氧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而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治理臭氧污染的主要方法就是控制这两种前体物的排放。有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物的第二大来源。据统计,“黑烟车”“重型货运车”等高排放机动车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贡献量远高于轻型汽油车,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市形象。限行区划定可有效削减在用车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大降低黑烟车排气污染对我市大气质量的影响,促进全市大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6.《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
9.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
10.《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
三、主要内容
(一)限制对象、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区域、限行对象定义
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本通告中的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柴油车。
(二)违反规定车辆的处罚措施
取证: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
处罚: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实施安排
本通告施行后设定一个月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警示和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四)实施时间及文件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禁行标志牌样式要求
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柴油黑烟车”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