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
一、出台背景
我市《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细则》(江财工〔2015〕97号)已于2018年7月1日有效期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和我市实际情况,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科技局联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拟制定《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出台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细则》(江财工〔2015〕97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申报对象
在江门市注册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发生时间和评价入库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四、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3。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评价入库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且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核实。市科技局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六、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