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案:《办法》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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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项目编号 |
修订内容对比 |
修订原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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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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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名称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
《办法》试行2年以来,实施效果较好,现修订后取消试行,并相应延长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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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法》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评价单位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
补充异议处理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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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法》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修订后相应修改为5年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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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标准》第六条 |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以上(含100分)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为B级,其余及100分的为C级; |
1.为避免歧义,清晰表述100分企业不参与总分排名,只能为C级;2.为提高企业争先创优积极性,促进企业良性竞争和发展,本次修订适当加大了B级企业范围,以达到等级的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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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标准》第十一条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
对评价依据中的加分通知书、扣分通知书作出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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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标准》施工(A1)2-2、监理(B1)2-2、造价咨询(C1)2-2、招标代理(D1)2-2、勘察设计(E1)2-2、质量检测(F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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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评价内容中面积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打击“皮包公司”为获取信用加分只租赁足够面积的办公场所,实际上未正常办公的行为,增加评价单位进行办公场所核查的依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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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标准》施工(A1)2-4、监理(B1)2-3、造价咨询(C1)2-4、招标代理(D1)2-4、勘察设计(E1)2-4、质量检测(F1)2-4 |
评价内容: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依据: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 |
评价内容: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依据: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规范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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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标准》施工(A1)2-6、监理(B1)2-5、造价咨询(C1)2-6、招标代理(D1)2-6、勘察设计(E1)2-6、质量检测(F1)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加分分值=(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加分分值=(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为兼顾中小微企业利益,降低计分条件,由原来0.1(50000元)降低到0.0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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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准》施工(A1)3-1~3-28;监理(B1))3-1~3-27;勘察设计(E1)3-1~3-6 |
依据: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依据: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明确受理加分的工程项目类别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其他项目的获奖加分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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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标准》施工(A1)3-1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省同一个评级协会的奖项应该加同一级分数,“工程优质奖”的含金量没有“金匠奖”高,故将原来的40分改成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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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标准》施工(A1)3-26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加10分 |
由于优质工程结构奖创优投入没其他奖项大,将原来的15分改成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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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标准》施工(A1)5-1 |
国家级,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每项加30分,有效期为3年,依据是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 |
国家级,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上研发、应用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不可累计加分,每项加10分,有效期为2年,依据是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加分通知书等材料 |
1.进一步明确工法加分的类型为房建市政工程;2.为避免“工法泛滥”的问题,维持整个标准体系的平衡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工法加分分值和有效期,并在依据中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加分通知书的内容,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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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标准》施工(A1)5-2 |
广东省级,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每项加20分,有效期为2年,依据是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 |
广东省级,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上研发、应用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不可累计加分,每项加2分,单个项目上限2分,有效期为1年,依据是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加分通知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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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1)5-3、监理(B1)5-1 |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5分,有效期1年 |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5分,有效期6个月。 |
由于大工程项目工期长,可申报加分相对较多,为平衡不同项目规模、企业规模间的利益,将加分有效期从1年缩短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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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1)5-6;监理(B1)5-4 |
新政策试点(BIM、装配式建筑),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每个项目加10分;有效期18个月。 |
新技术应用(BIM、装配式建筑),在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并取得良好效果;每个项目加5分,上限10分;有效期一年。 |
修改表述,避免歧义;调整加分分值和加分有效期,设置加分上限,维持加分体系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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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1)5-7 |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每次加10分 |
积极协助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每次加5分,上限10分。 |
进一步明确抢险救灾加分认定部门;为维持加分体系均衡,降低单次加分分值,同时设置加分上限,避免反复多次加分造成的不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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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1)5-4~5-8;监理(B1)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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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效期”新增:(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明确这两项加分项的加分流程、受理时限、及受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程序,保障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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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2)1-8、监理(B2)1-8、造价咨询(C2)1-8、招标代理(D2)1-8、勘察设计(E2)1-8、质量检测(F2)1-8 |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在原基础上增加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行为”的扣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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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2)1-14 |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每人每次扣5分 |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每人每次扣1分 |
由于此评分项评价频率相对较高(每日评价),原分值设置比重过大,与信用激励加分不匹配、均衡,部分企业因此失去投标资格。为平衡信用评价加分、扣分,达到以诚信促管理的效果,故降低扣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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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标准》监理(B2)1-12 |
项目总监、现场专业监理工程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每人每次扣5分 |
项目总监、现场专业监理工程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每人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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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2)1-21,监理(B2)1-18,造价咨询(C2)1-18,E2(勘察设计)1-12 |
评价内容: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
评价内容: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未经撤回且不作解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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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2)1-27 |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
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
根据市人社部门意见,增加对企业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的扣分内容。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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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2)3-7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围蔽(含公益广告宣传)、渣土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喷洒保洁、渣土运输以及按规定安装扬尘监测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和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噪声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渣土处置和运输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修改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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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勘察设计(E2)1-26 |
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 |
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设施设计方面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出具降低相关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 |
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对建设工程节水、节能、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商业餐饮油烟、防雷、光纤到户等配套设施的三同时(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管理要求,增加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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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勘察设计(E2)1-29 |
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
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或不符合我市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建设的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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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勘察设计(E2)1-36 |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设计问题,导致施工工期拖延 |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设计问题,导致施工工期拖延,参与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未按施工图建设“三同时”配套设施仍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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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标准》施工(A1)2-7 |
新增加分项 |
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答复查询的,每次加5分,有效期为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依据是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规范建筑业统计,促进建筑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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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标准》施工(A1)3-16、监理(B1)3-15 |
新增加分项 |
广东省级,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较具含金量和代表性的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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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1)3-28;监理(B1)3-27 |
新增加分项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优质装饰奖,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专业资质企业相关加分项,维持总承包企业和专业资质企业加分的均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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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标准》施工(A1)5-8、监理(B1)5-5 |
新增加分项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或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每5万加1分,5000起计,上限10分;有效期为1年;依据为: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鼓励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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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标准》施工(A2)1-9 |
新增扣分项 |
企业未按时、按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答复查询的,每次扣5分,有效期为6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依据是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
规范建筑业统计,促进建筑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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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监理(B2)2-26 |
新增扣分项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噪声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渣土处置和运输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每次扣5分,依据为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新增项,落实监理单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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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招标代理D2 1-40 |
新增扣分项 |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进场招标代理违反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场代理机构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评价分数:按10%的权重进行换算扣分,最多扣除10分;若招标代理被列入交易中心失信黑榜,则直接扣除10分;有效期: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书 |
加强对招标代理进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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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A2)原1-46 |
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每次扣10分 |
整项删除。 |
根据《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原来的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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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标准》招标代理D2原1-9 |
进场招标代理人员未按照要求着装、挂工作牌,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每人每次扣1分 |
整项删除。 |
招标代理进场行为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评价,此处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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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标准》招标代理D2原1-26 |
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整项删除。 |
国家已取消招标代理资质,故删除此评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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