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市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平均每年受4个台风影响,平均每年雷击天数83天,台山和恩平还是全省乃至全国著名的暴雨中心,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对我市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任务依然严峻,尤其是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防御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应急处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情况看,继国务院颁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后,2015年广东省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专项法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但我市还需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和行政机构的设置,予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确保上位法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
二、《规定》出台的依据
《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参考借鉴了《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等其他省市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部分,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的种类
《规定》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二)《规定》细化了气象主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的职责。
一是细化了气象主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的职责,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同时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公安、通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是基于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未单独设置区气象主管机构问题,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是着力解决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晰,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三)《规定》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总结台山市气象局牵头有关部门建成“十合一”应急指挥平台的运作模式相关经验融入到制度设计当中。立足大数据运用,消除部门沟通障碍,形成监测预报、信息共享、协同会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高效指挥、部门协作、军民联防、灾后恢复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大气、水文、旱涝、森林火险、农业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四)《规定》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要求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是明确了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要求及时增播、播报或者刊登。
三是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四是明确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五)《规定》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是增设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二是建立了气象灾害分灾种的防御和联动机制,明确了气象灾害各灾种的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应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
三是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除依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
2、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江府〔2010〕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