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教育局关于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用)》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教育局关于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用)
关于《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用)》的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要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具体要求和使用办法由各省(区、市)及高校确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的“作为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依据之一。学生按《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修满规定的学时获得相应学分、合格性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因未通过合格性考试而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离校后可继续参加有关科目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核发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的依据。普通高中合格性考试成绩也可作为社会人员等认定普通高中学校同等学力的主要依据,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市确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的具体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用)》(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对象、条件、程序等,包括“申请‘学力证明’的对象”、“申请‘学力证明’的基本条件”、“申请‘学力证明’的程序”和“附则”四部分。其中“申请‘学力证明’的对象”、“申请‘学力证明’的基本条件”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要求做出规定;“申请‘学力证明’的程序”主要对办理时间、办理材料、审核结果做出规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同等学力”?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16周岁以上社会考生等(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
四、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同等学力”?
通过参加“学力证明”考试(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以申请“学力证明”。
(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地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如何申请“同等学力”?
每年1月和6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申请对象向江门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江门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等相关资料。经江门市教育局查核申请对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申请“学力证明”基本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学生获得“学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
六、如果不是在江门市或广东省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江门市申请“同等学力”吗?
在本省江门市外参加的同一科目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由江门市教育局向外市教育局或省教育考试院协调认定后,应当认定为我市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证书,可以将相应成绩转入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