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文本
一、制定目的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普遍存在车辆乱停放和企业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发展原则、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乱停放车辆处理、倡导市民安全文明用车等内容。
(一)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了属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公安、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工作职责。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
1.合理投放车辆,企业可根据道路通行、停放条件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2.投放的车辆应符合标准,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允许停放的位置停放车辆,限制或禁止用户在特定区域、路段停放。
3.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以及专用维保场所。完善日常维修保养和清洁,及时巡查投放区域,调度转运、规整车辆。
4.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多种方式提醒和约束用户。
5.保障用户安全用车和用户资金安全。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向社会公示保险购买情况和理赔流程。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实施专款专用,告知用户资金退还方式、流程和时间,及时处理用户资金退还申请。
5.加强信息报送和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相关部门。一是企业要及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营业执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团队组建方案、投诉纠纷处理、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用户人身意外险等保险购买情况、资金支付协议等材料。二是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放区域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投放数量、投放时间、投放具体位置、管理方案以及车辆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三是定期向投放区域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送车辆投放规模、使用频率、运营维护网格划分、维护调度人员数量和专用维保场所等信息。四是报送终止服务或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有关方案信息。
(三)乱停放车辆处理
企业乱停放车辆,由各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公开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四)倡导市民安全文明用车
市民应自觉遵守道路安全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文明用车、规范停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
四、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