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文本
一、有关背景
2014年,市本级制定了《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省推开预算管理改革,并按改革要求重新制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底,我市出台《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省、市改革落地,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制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三)《 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8〕27号)。
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严格设立,规范管理;
提前储备,动态调整;绩效优先,加强考核;
定期退出,滚动安排;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市级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1.主要编制要求。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确定重点支持方向。二是明确管理权责,每个一级项目由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是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按“谁审批、谁组织申报”原则,提前一年储备项目入库,落实“项目等钱”。四是市级专项资金应设置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指标可量化、可评估。
2.主要编制程序:一是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市级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二是提前研究确定市级专项资金用途、方向(二级项目)和金额,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纳入部门预算申报。三是新设立或预算编制阶段需调增市级专项资金额度的,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
3.建立“三项清单”。明确部门权责,简化审批流程,按照审批权限不同归属,建立“市级专项资金项目清单”、“财政部门参与分配项目清单”和“部门保留审批项目清单”。加大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力度,按简政放权要求,推进“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将项目具体审批权下放到县级。
(三)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1.资金分配。
(1)一级项目分配。做到“三个优先”:优先保障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或考核任务目标资金需求,优先解决已立项(开工)项目的资金缺口,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项目需求。
(2)二级项目分配。积极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并同步制定具体任务清单;优先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属于民生领域的应当主要采用人口、面积等客观依据分配,推动工作的引导资金可以采用综合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方式的资金,应当履行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应说明资金分配的主要原则、具体程序和分配办法。
2.资金调整调剂。
(1)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追加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调整的,按有关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2)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允许在一级项目范围内,将未支出资金在同一类级科目下统筹使用。
3.加快支出执行。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连续结转两年且年度预算执行率均低于50%,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督。
1.加强绩效管理。一是项目实施结束后业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开展复审评价,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复审和重点绩效评价。三是加强结果运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加强资金监控。加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五)市级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市级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六)市级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一是对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部门、市(区)领导提请市政府约谈。二是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三是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