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继续执行《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解读文本
1、 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
2、制定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3、征收范围:
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土地面积为566平方公里。
4、征收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
5、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4%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本期执行的建设工程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如下:
建设工程类型 | 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 (元/平方米)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2133 |
住宅 | 1880 |
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文化设施、教育科研等6类建筑 | 1291 |
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外事、宗教等7类建筑 | 1977 |
临时建筑 | 700 |
7、征收办法:
一般情况下,由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核定征收建筑面积及建筑功能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征收:
(1)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2)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性质用途的,应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并批准保留使用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扩建的项目,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减免事项:
属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政策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到规划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减免。
10、施行日期:
自2019年5月1日之日起,至新办法出台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