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适用范围
(一)政府性项目投资须按照《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
(二)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的范围包括:超出投资计划10%的;非主业投资;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
(三)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包括:超出投资计划5%-10%的;无纳入年度计划且单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主业投资等。
三、项目报审程序及其他
(一)市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请示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资料补充完善后,市国资委原则上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市国资委自市政府批复后顺延办理。
(二)需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上报请示的正文应当简要陈述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4、项目的投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
5、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
6、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三)对于需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项目,需经市国资委研究通过后,企业才可以进行实际投资,商业合同才能生效。
四、项目监督评价与奖惩
(一)企业应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置,问题重大的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评价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奖惩的依据。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最终解释权归市国资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