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的是什么?
“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非新增收费项目,是把以往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即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及相关管理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和在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
二、适用范围?
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非居民户)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下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随水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什么好处?
经市物价部门委托五邑大学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普查、研究,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垃圾费,体现了“人口多,用水多,产生垃圾多”的一般规律,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并倡导节约用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随水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方式,有利于提高收费率,进一步提高环卫经费,促进环卫事业发展。更体现“污染者付费”和“多产生者,多付费”原则,更彰显科学和公平。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2〕981号)的有关规定分九类别,具体见下表:
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
类别 |
用水量(m³) |
收费额(元/吨) |
1 |
居民户一类 |
1 |
0.80 |
2 |
居民户二类 |
1 |
0.71 |
3 |
居民户三类 |
1 |
0.43 |
4 |
行政事业类 |
1 |
0.29 |
5 |
商业一类 |
1 |
0.65 |
6 |
商业二类 |
1 |
1.51 |
7 |
工业一类 |
1 |
0.30 |
8 |
工业二类 |
1 |
0.06 |
9 |
其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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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标准详解。
1、居民户一类是指由环卫部门负责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目前主要包括蓬江、江海区的普通楼宇居民户和由环卫部门接管的,对其实行保洁管理的居民社(小)区。
2、居民户二类是指环卫部门不负责上门收集垃圾和清洗楼梯服务的居民户。目前主要是新会区普通楼宇居民户。
3、居民户三类是指环卫部门没有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主要包括由物业公司实行保洁管理的小区,或村委会自行保洁管理的村委管辖范围。
4、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5、商业一类包括酒店旅业、浴足桑拿、洗车、超市、商店、维修店、美容美发店等。
6、商业二类包括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
7、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8、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饮料等制造业。
9、其它类指农贸市场、废品店、造纸厂等企业,以及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它类(农贸市场、废品回收、造纸厂等企业,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如何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应当按照环卫部门核定的垃圾量,到市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直接按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缴交。
七、优惠政策
1、对持有《江门市低收入家庭证》的一表一户居民户(含持有有效证件的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烈属),免收垃圾处理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按收费总额的50%收取;对盲人保健按摩中心(店)按收费总额的80%收取。具体优惠对象名单将统一由教育、民政和残联等相关部门提供,供水企业配合核实后实施。
2、市、区的消防部门、以及环卫设施(含垃圾运输工具、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点、路面洒水、雾化降尘、公厕等)、公园绿化等产生的用水,由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征收部门核实后免收。企事业单位及物业小区内的消防和绿化水表、以及环卫行政办公单位的用水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抢险救灾用水而产生按水量计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向属地征收管理部门申请减免。
八、拖欠生活处理费的后果?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住建或区城管局根据职能依法责令其限期缴交,逾期不缴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对拖欠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全额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