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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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7年12月印发的《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2018年3月8日出台的《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制定机关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并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的有关规定,对江人社发〔2017〕670号进行了修订,经立法质量和实施成效论证评估,以及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修订出台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548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
(三)《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完善文件标题。一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二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规定,定点医药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建议在文件标题中有所体现。因此,将原来的文件标题《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修改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二)按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调整有关规定。因《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我们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江人社发〔2017〕670号关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情形。因此,我们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的有关规定,将江人社发〔2017〕670号的第六条“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在具备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住院部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包括:1.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2.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修订为“家庭病床定点机构应在具备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住院部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量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即将原来申请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由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扩大至所有符合条件并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住院部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符合有关文件依据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