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长堤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为跃进路以南、胜利路以北,蓬莱路以东、蓬江河以西的地区,面积约0.8平方公里。这是江门的发源地,既是清朝期间广东四大商业重镇之一,又是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见证,承载着江门600多年的发展历史。该区较为完整的保留了清末民初的城市格局,区内建筑大部分是民国初期修建,还有一部分清朝以前修建,融合了中西建筑风格,充满浓郁的岭南风情和鲜明的近代历史特色,是江门市重要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目前街区整体风貌保存得较为完整,侨乡特色鲜明,生活商业气息浓厚,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2011年国务院批复的《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该区为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街区。
2000年以来,市政府对长堤历史街区沿河、沿路部分进行了保护和整治,整体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缺乏具体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和引导,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保护责任人权利义务缺失,导致风貌区内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没有能得到妥善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一些长堤历史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下称:历史建筑责任人),擅自改建或者非法扩建历史建筑,甚至有些历史建筑责任人将危旧的历史建筑整体拆除,改变了原有房屋的格调布局和建筑风格,使街区丧失了原有的历史韵味;还有一些历史建筑责任人因缺乏维护资金,导致历史建筑年久失修,不但危及公共安全还面临损毁的危险。
为规范长堤历史风貌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明确各方责任,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保护措施,市政府于2015年印发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府〔2015〕15号),有效期3年。2018年8月27日,市政府召开十五届3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保留《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延长有效期3年,从2018年9月5日起施行,重新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府〔2018〕22号)。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五)《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六)《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
(八)《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为七章,共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部门职责、保护资金来源、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2.第二章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与撤销。包括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准入要求、名录的提出和公布以及撤销、档案的建立及保管、标志的设立等内容。
3.第三章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包括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规划、征收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和义务的告知、使用利用要求、以及相关禁止行为等内容。
4.第四章为历史建筑的维修及维护。包括历史建筑的维修标准、维修责任、维修费用承担和补助、工程建设要求和历史建筑拆除等内容。
5.第五章为历史建筑的产权转移、出租及托(代)管。规定了历史建筑所有人在转让、赠与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房的权利、责任以及历史建筑转移登记的要求、无主历史建筑的代管等内容。
6.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其他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7.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跃进路以南、胜利路以北,蓬莱路以东、蓬江河以西,面积约0.8平方公里区域的历史建筑。” 《暂行规定》确定的这一保护范围,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和改造”的内容:长堤历史地段风貌保护区“跃进路以南、胜利路以北,蓬莱路以东地区的‘老城区’,面积0.8平方公里,以及德兴里、东江里。”结合管理现状的实际情况并协商市规划局的意见来确定的。据市规划局总工室介绍,《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有关“长堤历史风貌街区”、“历史风貌区”和“长堤历史地段风貌保护区”都是指以该区域为主的范围,是现行实施保护的重点区域,按照管理现状,宜确定该区域为《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该区域统一称为长堤历史风貌区。
(二)各方责任的明确
明确蓬江区政府为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管理机构,健全日常巡查、现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管理机制。市规划、住建(城市管理)、文化文物、旅游、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
1.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将长堤历史风貌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建(构)筑物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经法定程序公布为江门市历史建筑。并对历史建筑的认定和撤销程序作出规范。
2.建立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暂行规定》规定“江门市政府、蓬江区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并根据阶段和时点保护工作的需要,分别统筹安排长堤历史风貌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并明确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3.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对危险历史建筑处置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