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13年出台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3]318号)有效期为5年,将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
按照《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09〕107号)的要求,我们对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进行立法比较分析和实施情况评估后,认为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应当予以保留,但需要适时修改、完善,以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前期充分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我们修订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8]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替代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续期执行,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到期后废止。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
(三)《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四)省住建厅《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
(五)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
(六)《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
(七)《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4〕8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九)《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管理原则、所有权、管理职责、手续费的确定方式、缴存、提取及贷款的基本规定、监督管理、增值收益管理、处罚、施行时间的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是指我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是指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
四、主要变化
(一)规范缴存比例范围。原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缴存,缴存额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最高不得超过《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规定的缴存比例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是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另外,还规定了同一单位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在我市规定的不高于12%且不低于5%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内,单位可自主确定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二)规范缴存基数标准。原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规定的月工资基数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规范缴存额计算结果。《管理办法》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增加了“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的条款。
(四)转变业务模式。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办法》对原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部分条款相应进行修订。
1.原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规定:各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后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记入职工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业务受托银行根据职工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存折)或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单位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等服务。
2. 原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等缴存业务,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单位应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相应的业务。
(五)明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原江房金字[2013]318号文规定:单位因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或被我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管理办法》明确了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单位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