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日前公布了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包括用于参报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招录证明等22项。
今后,用于参保人办理生育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不再需要公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本省及省外医疗机构开具,办理方式修改为书面告知承诺、现场人脸识别、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联网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省外)。
用于参保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不再需要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医疗机构开具,办理方式改为书面告知承诺。
用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的“消防设施合格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再需要消防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办理方式改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