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规定》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明确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规定》强调,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统筹层次、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就医管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等方面与医疗保险一致,协同推进。
三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此项规定明确了单位责任,不增加职工个人负担
四是生育医疗费全包,其他项目根据各地实际决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男职工假期津贴。除生育医疗费应当支付外,其余项目是否支付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既确保了参保人的基本待遇,又顾及了各统筹地区经济状况的差异,使待遇设计更加符合当地实际。
五是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既改变了我省过往许多地区采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包干的做法;又简化了费用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就医。
六是明确了异地就医办法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办法。《规定》明确规定异地就医可办理相应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