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网站昨日(20日)公布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并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再次提出保障房分配须建立轮候制度,并首次明确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此外,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优先安排保障房;单位或产业园建设保障房的,其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资金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
《办法》再次明确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相关办法、规则及制度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
每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计划年度内资金安排、用地安排等,特别是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资金筹措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筹集资金的渠道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我省也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建设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
我省将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因此保障房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等。
特别是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办法,一直被视为广东推动保障房建设的一大法宝。《办法》因此也明确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就约定好相关事项,开发商一旦未按约定完成配建,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也将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分配单位建保障房内部对象优先
根据保障房逐步惠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办法》明确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标准则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则可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办法》更明确要求保障房分配建立轮候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据了解,此前关于轮候时间我省不少地市曾各自提出过相应要求,如深圳提出轮候期为3到5年;佛山提出申请人若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平均水平60%的,轮候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最长轮候期限也不超过5年;清远提出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等。此次《办法》首次在省的层面将轮候时间明确下来。
轮候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退出连续6个月以上未住将被收回
针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动,《办法》要求轮候中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相关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若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也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责。
《办法》还细化了保障房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等过失的将被收回保障房。保障对象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起30日内应迁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则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