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投资效益,我市近日印发了《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
《办法》共13章76条,分为总则、计划管理、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管理、预算管理、结算管理、决算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同时,做实投资计划。调整优化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方式,剔除年度预计划,已经实施和年内能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直接按年度计划管理,并按是否完成立项手续分类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管理。同时,为保证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推进落实,规定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与市级预算衔接,明确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批准、下达和调整等程序,强化执行力度。
《办法》还强调了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上,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事权范围等因素,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环节上,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审查)流程作一般性规定,并明确了市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可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和方式。审批变更上,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范围,对符合概算调整要求的项目规定了具体操作办法。例如,《办法》明确项目报批可研应附用地、资金、节能审查等有关文件,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同时,强化绩效管理。为防范财政运行风险,提高我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部门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