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世贸组织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2014年11月底,世贸组织通过有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5年9月4日向世贸组织提交批准书。2017年2月22日,随着卢旺达、阿曼、乍得以及约旦等4个成员向WTO提交批准书,已有112个成员接受该协定,超过了《WTO协定》规定的三分之二成员接受的生效条件,协定正式生效。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共分为三大部分,24个条款。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信息公布、预裁定、货物放行与结关、海关合作等内容,共40项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在实施《协定》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根据协定,发展中国家可在第一部分条款中自行确定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即A类措施)、经过一定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即B类措施)和经过一定过渡期并通过能力建设获得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即C类措施),并向WTO通报。
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涉及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规定成立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各成员应成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协定》的国内协调和实施,以及《协定》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二、协定主要条款解读
(一)贸易法规透明度相关条款(第1-5条)。
1、信息的公布和可获得(第1条)。《协定》规定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进出口程序及表格和单证、关税和税率、进出口规费和费用、归类或估价规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布进出口程序的说明、进出口所需的表格和单证,设立咨询点回答政府和贸易商的咨询等。
明确、详细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对企业来说可减少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使企业能够准确对贸易条件进行判断,对于中小企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以往的进出口贸易中,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往往会因为人、财、物等方面的不足,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一定劣势。法律法规信息透明度提高,使得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
2、贸易法规的提前公布与评论(第2条)。《协定》规定成员在法律法规生效前应尽早公布并给予贸易商评论机会(关税税率变更及提前公布会影响实施效力的措施除外),边境机构应与贸易商定期进行磋商。
新制定或修订的贸易法规提前公布,使贸易商能够提前知晓,有助于贸易商及时对其贸易行为和策略作出必要调整,进而将因贸易法规调整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增强了贸易法规的可预见性。在新制定或修订贸易法规过程中,边境机构通过定期与贸易商进行磋商,积极听取贸易商的意见或要求,有助于有关贸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更好反映企业关注。
3、预裁定(第3条)。《协定》规定成员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作出预裁定,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作出预裁定。
预裁定制度通过将通关审核关口“前推”,在货物进口前,海关就可通过企业预先提交的材料,对货物的归类和原产地等事项作出初步评估,在企业实际到货后,海关只需进行简单核对即可,有助于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