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凶猛于虎的酒驾,如何被法的缰绳勒住?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醉驾入刑”持续发力,截至目前,酒驾顽症已大为改善,“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日益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
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治理酒驾的过程,是我国以良法向社会陋习宣战的一次生动实践。其间所积累的经验值得我们总结。
革除陋习,良法是剂良药
“我知道自己错了,醉酒驾驶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和其他人的不负责任,请求法庭给我改过的机会!”今年4月8日上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醉驾司机”于某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认罪服罪。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平度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98件,仅2015年全年就审结165件,判处被告人165人。
“要治好酒驾陋习,必须从‘法’字上做文章。”全国人大代表、律师秦希燕说。几千年的“酒文化”背后,酒后驾车在我国曾经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酒驾、醉驾屡禁不止,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那些喝酒开车的人。以立法的方式来建立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才能推动全社会文明驾驶良好风尚的形成。”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说。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车作出了空前严厉的处罚规定。当年5月1日,两部法律同时落地。
五年来,情况明显改观。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同比分别下降18%、18.3%。
其中城市酒驾醉驾的治理效果尤为明显。北京、河北、浙江,杭州、宁波、南京、福州、深圳等城市,酒驾醉驾查处数量已经出现逐年下降或相对平稳趋势。
“五年来的实践,不仅让酒驾、醉驾及因此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更对引领社会风气良性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从而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秦希燕表示,依法治理酒驾醉驾的成功实践,树立了法治中国的成功范例和治理样板。
严格执法,让规则深入人心
打开手机APP,就能看到距自己最近的空闲代驾司机;手指一点,司机驾龄、代驾次数、乘客评价等信息尽在掌握。“有时晚上应酬难免喝点酒,用手机APP就能找到一个代驾,方便又安全。”在北京一家企业工作的何先生说。
公安部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国有2.18亿人次接受了酒后代驾服务,服务人群在迅速扩展。
“特别是线上代驾市场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加入代驾行业。”滴滴代驾总经理付强说,酒后代驾需求逐年上涨,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依法严惩酒驾醉驾的措施真正发挥出威力,人们的安全驾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从立法到执法,“醉驾入刑”的效果为何能立竿见影?这有赖于各地各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总结出的有效经验。
——常态化、全方位执法保持严管态势。广州交警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路段、时段,以及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设置执勤卡点,开展酒驾常态化治理;为遏制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的酒驾行为发生,广州交警把酒驾严查的区域由市区延伸到城乡结合部区域,进行全方位覆盖。
——“闭环执法”确保“逢醉必拘”。对于醉驾司机,北京交警一律第一时间录入数据库,采取“闭环执法”快查快办。北京市交管部门制定了详尽的酒驾查处执法意见,对酒精检测、执法处罚、文书制作、安全防护等进行全流程规范;同时,建立统一检测中心,24小时接收检测血样,并完善检测结果系统发送等相关执法流程,不让被查处的醉驾司机有机会逃脱法网。
——多部门联动形成高压威慑。公检法等多部门通力配合,违法必究。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醉酒驾驶情形。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公职人员醉酒驾车行为一律通报甚至开除公职,由此产生明显震慑。
根治顽疾,还有哪些难题待解?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说,必须看到,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对逃避处罚者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在执法实践中,醉驾者逃避处罚的现象时常出现、花样繁多,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发生事故先逃离现场,等酒精完全耗掉后再投案,而此时已无法确定其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济南市历城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现行法律未将逃避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纳入刑法,只要醉驾者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逃避检验,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杰建议,对恶意逃避查处的驾车者,一旦归案(如凌晨逃匿,清晨到案的)仍被确认为“酒驾”或“醉驾”的,则恶意逃避行为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中的从重处罚情节。
其次是较高的缓刑率值得关注。以四川省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对危险驾驶罪判处的缓刑率达42.8%。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益西欧珠表示,与经济、刑事犯罪相比,醉驾的缓刑率较高。全国各地处罚标准不一,但基本上都存在这类情况。
“实践中存在对醉驾大量适用缓刑的情况,影响了‘醉驾入刑’应有的震慑和预防效果。”施杰说,应慎用缓刑,以保证打击效果。
来自上海的多位检察官表示,当前醉酒驾驶类案件仍然多发,与公众认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有些人误认为刑法只处罚醉酒驾驶汽车的人员,不包括摩托车等,却不知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同受法律约束,造成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此外,从案件情况看,案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60mg/ml以下的占大多数,可见酒驾司机大都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饮酒量不多或酒量不错,不会有事。对此,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施杰还表示,醉驾之后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人员受到轻微伤。这样的情况出现后,法律规定醉驾一律要处拘役;然而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建议对既有醉驾又有交通肇事情形的,应明确数罪并罚。(记者 邹伟、罗沙、白阳、吴光于、黄安琪、卢国强、吴书光、刘林、张宸、陈文广)